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摘要】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发布日期:2012年5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宣布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