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12-06 09:4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 标签:
刑法引用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 法[1997]192号)
【摘要】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发布日期:2012年5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宣布不再适用
- 日期: 12-06 09:5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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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引用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摘要】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发布日期:2012年5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宣布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