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2000年2月29日 [1999]行他字第27号)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备注: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止]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摘要2:【注解】对卖淫嫖娼行为应采取广义的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