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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修订】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1号公布)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
  91.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备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12月28日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发[1992]42号 高检会[1992]36号)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金牌辩护:抢劫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抢劫罪?2.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6.什么是抢劫罪的胁迫方法?7.什么是抢劫罪的其他方法?8.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体?9.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观方面?10.什么是转化型(准)抢劫罪?11.什么是加重型抢劫罪?12.什么是“入户抢劫”?13.什么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4.什么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15.什么是“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16.什么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7.什么是“持枪抢劫”?18.抢劫罪于敲诈勒索罪有哪些区别?19.抢劫罪与抢夺罪有哪些区别?20.什么是“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21.抢劫罪与绑架罪有哪些区别?22.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有哪些区别?23.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24.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25.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26.什么是抢劫罪既遂、未遂认定标准?27.抢劫数额如何认定?28.抢劫罪如何量刑处罚?29.未成年人抢劫行为有哪些特殊规定?

摘要2:无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年2月18日 公复字〔2001〕4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摘要2

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公安部关于对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1995年8月10日 公复字[1995]6号)
【摘要】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应按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双方予以处罚。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2001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发[1992]42号 高检会[1992]36号)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

吴某某介绍卖淫案

摘要1:[第376号]吴某某介绍卖淫案——介绍卖淫罪与介绍嫖娼行为的区别
【裁判摘要】在处理介绍卖淫嫖娼的案件时,必须注意现实生活中介绍卖淫嫖娼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两者之间存在交叉之处。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2000年2月29日 [1999]行他字第27号)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备注: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止]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摘要2:【注解】对卖淫嫖娼行为应采取广义的法律解释。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修订)

摘要1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五、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公安部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7号)
【摘要】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卖淫嫖娼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严控制决定收容教育。凡是可以由其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管教的,不予决定收容教育。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