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5日 法函〔1995〕89号)
【提示】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的无效。
【摘要】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