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2004年7月15日 [2004]行他字第10号)
【摘要】《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适用于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摘要2:【注解】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