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1996年7月25日 [1996]行他字第14号)
【摘要】进口货物在办妥报关手续前应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海关监管,其他机关对进口货物无管理职权。具体案件请你院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摘要2:【注解】下位法超越其他行政主体职权与上位法抵触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