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8年5月15日 [1997]法行字20号)
【摘要】关于你院请示对尚未依法取得房产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对你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闽常办〔1995〕综字037号《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转让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作了答复。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应适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故不再另行答复,请你院据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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