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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抢劫案

摘要1:【提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行为人翻墙入户欲行盗窃时,误认为被户主发现,即当场对户主实施暴力,其行为是属于普通抢劫罪还是转化型抢劫罪?
【裁判摘要】
对于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应直接使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应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摘要2

朱某某抢劫案——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摘要1:[第322号]朱某某抢劫案——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在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规则】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或程度的,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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