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摘要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执〔2013〕4号)
【目录】一、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主要区别?二、人民法院接受执行担保是否需要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三、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四、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后,被执行人到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是否需要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五、第三人以某项财产提供执行担保,但其还负有其他债务,执行担保所涉及的申请执行人对该项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第三人仅有的财产因负债被查封后,能否再为其他案件提供执行担保?七、执行法院对以信用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裁定执行其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后,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能否再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八、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由第三人为该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或者约定由第三人代替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是否属于执行担保?九、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第三人为被告提供担保,法院据此未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保全措施。案件审结后,是否只有在被执行人(诉讼中的被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第三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十、人民法院在一二审期间,第三人为被告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了保全措施,终审判决确定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责任。后经再审,改判被告向原告承担责任,但被告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能否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第三人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十一、因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其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后,担保人有妨害或逃避执行等拒不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能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摘要2

【笔记】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能否执行?

摘要1:问题: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能否执行保证人财产?
解读: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参照执行担保相关规定)。
解析: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未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被告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执行依据主文未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其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摘要2:【注解】第三人提供诉讼中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但终审判决被告无须向原告承担责任,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应当解除;即使再审改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