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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精解

摘要1:【目录】一、保证和保证合同:口头保证合同二、保证主体:保证人主体;有资格担任保证人主体;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公司担保行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三、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方式;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方式;共同保证;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人合同终止权;保证监督专款专用;对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四、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五、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主债权转移的保证人保证责任;主债务转移的保证人保证责任;主合同变更的保证人保证责任;企业破产的保证人保证责任;自然人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承担;夫妻一方对外保证的保证责任承担;债务承担与保证区别;保证人追偿权;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抗辩权;人保和物保并存的担保责任承担六、以贷还贷:以贷还贷;以贷还贷保证人责任七、保证纠纷诉讼:保证合同纠纷一并起诉和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诉讼地位;连带责任保证人诉讼地位;分支机构保证人诉讼地位;债务人起诉债权人和债权人反诉案件中保证人诉讼地位;人保物保并存当事人诉讼地位

摘要2:标签:D681【保证合同定义】;D682【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D683【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D684【保证合同内容】;D685【保证合同形式】;D686【保证方式】;D687【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D688【连带责任保证】;D689【反担保】;D690【最高额保证合同】;D691【保证范围】;D692【保证期间】;D693【保证责任免除】;D694【保证债务诉讼时效】;D695【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D696【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D697【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D698【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D699【共同保证】;D700【保证人追偿权】;D701【保证人抗辩权】;D702【保证人拒绝履行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二终字第6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二终字第69号
【裁判摘要】原告提出一审法院在其明确表示异议后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违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依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保证人、债务人在一审中均提出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的书面申请,一审法院通知债务人参加诉讼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25号

摘要1:——在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从合同应否受主合同仲裁管辖条款的约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25号
【裁判要旨】对于保证合同是否受主合同管辖条款的约束问题,在债权人同时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合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因为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为基础订立的,具有从属性,且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履行,因此,主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可拓展到从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在债权人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时,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担保法律关系不受主合同管辖条款的约束,但是案件审理中如果涉及主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且在双方对于主合同履行情况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径行审理势必影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进而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在主债权债务数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当驳回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摘要2:【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高科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虽然承诺在瑞祥公司未支付货款余额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该公司依法应享有债务人瑞祥公司的抗辩权。中航公司的实体权利来源于其与瑞祥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作为保证人的高科公司在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时,同样可以依照《供货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包括中航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数量、品质履行了供货义务,瑞祥公司是否履行了付款义务,应否继续支付货款以及欠款数额等,进行实体抗辩。而根据中航公司和瑞祥公司《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上述问题均系履行《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产生的争议,属于仲裁管辖的范围。人民法院如果对上述争议进行实体审理,势必侵害中航公司和瑞祥公司基于仲裁条款约定而享有的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当主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而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先行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仲裁对主债务的范围作出确认,如果债权人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保证人以主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进行抗辩,必然会涉及到法院对于已经约定仲裁裁决的争议事项能否进行审理和裁判的问题,这既涉及到约定仲裁管辖当事人的仲裁程序选择权,也涉及到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范围。在本案中,原审第三人瑞祥公司并未放弃其与中航公司的仲裁管辖约定,认为主债务应当通过仲裁来确定。因此,对于高科公司关于因主债务的范围不能确定,保证责任的范围也不能确定,在主债务未经过仲裁裁决确定的情况下,中航公司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属于证据不足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笔记】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能否执行?

摘要1:问题: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能否执行保证人财产?
解读:诉讼中为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参照执行担保相关规定)。
解析: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未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被告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执行依据主文未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其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摘要2:【注解】第三人提供诉讼中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但终审判决被告无须向原告承担责任,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应当解除;即使再审改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担保若干疑难问题解答》第十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265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265号
【裁判摘要】当主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而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由于主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故保证责任的主债务数额无法确定,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解决案涉所有争议问题的前提是关于主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保证合同未约定仲裁管辖,债权人对其与债务人的争议未申请仲裁,而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该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关于这个问题,本院认为,艾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主张保证人西点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泰玺天通公司退还2100万元保证金,艾能公司主张所依据的是西点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西点公司在该函中承诺自愿为泰玺天通公司和徐红提供担保,若届时泰玺天通公司和徐红均未按时归还艾能公司2100万元人民币,则由西点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的规定,西点公司依法应享有债务人泰玺天通公司的抗辩权。艾能公司的实体权利来源于其与泰玺天通公司签订的《“泰玺•天通科技园"项目(一期)设计•建造框架协议书》,作为保证人的西点公司在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时,同样可以依照《“泰玺•天通科技园"项目(一期)设计•建造框架协议书》的约定,对包括合同的效力、保证金是否给付、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保证金与项目启动资金是否同一款项等进行实体抗辩。而《“泰玺•天通科技园"项目(一期)设计•建造框架协议书》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交由仲裁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如果对上述争议进行实体审理,势必侵害艾能公司和泰玺天通公司基于仲裁条款约定而享有的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权利,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当主合同约定了仲裁管辖,而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先行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仲裁对主债务的范围作出确认,如果债权人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保证人以主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进行抗辩,必然会涉及到法院对于已经约定仲裁裁决的争议事项能否进行审理和裁判的问题,这既涉及到约定仲裁管辖当事人的仲裁程序选择权,也涉及到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范围。因此,由于艾能公司与泰玺天通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摘要2:(续)故本案中西点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务数额无法确定,原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艾能公司的诉讼请求。艾能公司可在与泰玺天通公司的主合同争议协商一致或者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之后,再另行向西点公司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