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法院能否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乙地法院的拍卖行为无效?

摘要1:【要旨】甲地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与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拍卖不同,强制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措施的一种,拍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本案中,拍卖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的行为性质属于公法行为,拍卖机构的地位类似于鉴定人,该行为依法不可诉。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只能向执行法院或者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因此,案外人张某可以向乙地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乙地法院纠正执行错误,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强制拍卖房产的行为无效。
【提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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