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摘要1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公告:《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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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公安分局与任××不予确认见义勇为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摘要】符合正确导向的司法认定宜从宽把握|判断救助行为是否见义勇为不应该要求必须事迹突出而要看被救助者是否身处现实危险、救助者是否冒着危险实施救助——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原告在游泳中听到金×ד救命”的呼喊声后,险情已经发生,原告及时将金××托至一旁浅水区,使其脱险,确实保护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原告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的编号为2007004《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结果通知书》,对原告申报见义勇为的申请不予确认,但未说明原告的行为不符合《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作出的编号为2007004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结果通知书》。二、被告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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