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股东能否以股东会议未通知议题或者股东会决议超出议题范围为由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

摘要1:解答:
(1)《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第2款规定股份公司在召开会议前,应当将审议事项作为会议通知的必备内容;第3款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因此,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未通知审议事项或者超出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撤销决议。
(2)《公司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未对有限公司会议通知的记载内容作出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未通知议题或者超出议题作出决议并违反法定程序,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属于可撤销决议。但为避免争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通知还是列明议题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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