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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瑕疵

摘要1:(1)当事人以民法典1051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注解】(1)《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但对一方未到场究竟应如何处理并没有明文规定;(2)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事由仅限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3种情形,以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为由主张婚姻无效不能得到支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2.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目录】1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2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3有关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问题4婚姻法解释(三)中涉及房产处理问题的规定5有关亲子鉴定的问题6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处理问题7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问题8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处理的问题9婚姻法解释(三)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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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思考

摘要1:【目录】一、结婚登记瑕疵婚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二、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为精神病人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三、离婚案件中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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