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
【摘要】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摘要2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黔02民终111号

摘要1:【案号】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黔02民终111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因购房而产生的契税是否可以退回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因无证据体现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已经变更,故本案已缴纳的契税可办理退税手续。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