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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黔02民终111号

更新时间:2020-05-30   浏览次数:32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黔02民终111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因购房而产生的契税是否可以退回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因无证据体现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已经变更,故本案已缴纳的契税可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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