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未达成托管协议,不产生质押权——债权人未与质押人签订书面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合同,并以此作为出质公示的,应认定质押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摘要1:【要旨】企业出口退税债权可以进行贷款权利质押,贷款银行未与质押人签订书面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合同并以此作为出质公示的,应认定质押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无约束力。
【案例】江苏镇江中院(2003)镇民二初字第239号《镇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镇江市逸飞纵横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案(出口退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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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镇江市逸飞纵横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案

摘要1镇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镇江市逸飞纵横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案(出口退税质押)
【裁判要旨】企业出口退税债权可以进行贷款权利质押,贷款银行未与质押人签订书面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合同并以此作为出质公示的,应认定质押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无约束力。
【判决书字号】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镇民二初字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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