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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更新时间:2015-11-14   浏览次数:19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法定的背职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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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法定的背职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一、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法定的背职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背职经营的行为法定形式: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追诉标准 回目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三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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