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书笔记 | 如何质证?[阅读全文]
摘要: 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为准,法院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直接驳回起诉,必须进入实体审理。 【注释】审计条款≠起诉“暂停键”。[阅读全文]
摘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摘要】(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2)反诉的当事人显然超出了本诉当事人范围不符合规定条件,裁定不予反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的反诉是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本案本诉原告为佑邦公司,本诉被告为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本案反诉系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以佑邦公司、沣康公司为被告提起,鉴于沣康公司并非本诉当事人,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所提反诉的当事人显然超出了本诉当事人范围,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条件,且经一审法院释明,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未变更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的反诉,并无不当。关于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上诉所称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关系应予合并审理的主张,本院认为,虽本案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事实关联,但鉴于沣康公司并非本诉当事人,本案反诉并未满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受理条件,故正大公司、正大安康公司以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而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受理其反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摘要】因违法转租解除租赁合同无须追加次承租人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解除事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上述法律所规定的解除权,也即原告是否同意被告转租以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转租但未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首先,尽管2017年被告承继租赁权时案涉土地是以出租后再转租的模式进行流转,但是《备忘录》明确约定被告与种植户所签合同不得超出原协议规定的期限,此后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流转合同》又一次明确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再次流转。被告承继案涉土地租赁权是在果蔬公司经营模式改革的背景下,从《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历史文件来看案涉土地租赁权的转移需要稳妥处理当时已经存在的种植户的权益。尽管被告承继租赁权时确实存在转租情形,但结合《备忘录》、《流转合同》的约定及上述历史背景,本院认为被告在承继案涉土地租赁权时仅就当时存在的转租获得了同意,对于超出原转租期限的转租并未获得原告的同意。相反,《流转合同》明确表示了不得再次流转的意思。其次,被告以原告参与海韵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事务为由认为其转租原告知晓并同意。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海韵合作社所承租的面积仅有22.52亩,占被告转租面积的比例很小;且是唯一一家企业模式经营的次承租人,与众多个人形式的次承租人相比不具有代表性。仅以海韵合作社的情形难以认定原告对整个案涉土地的转租均为知晓或者同意。最后,被告承租案涉土地后将土地分割、连续转租给众多次承租人。原告据以行使解除权的转租事实发生在2021年3月,是被告与部分次承租人续签转租合同。即便在该转租事实发生之前原告知道被告转租,但难以否认原告在新的转租事实发生后六个月内即对被告的新的转租行为提出了异议。考虑到案涉土地系农业用地,被告分割转租、连续签订短期转租合同的行为确实给土地管理等带来了困难及安全隐患。同时,被告对于转租期限已经届满的土地也未及时收回,表明其对于案涉土地疏于维护、管理,置合同约定而不顾。退一步而言,即便原告对之前转租未提异议也不能否定新的转租事实所成立的解除权。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且正当予以行使,故确认《流转合同》于双方庭审中确认的被告收到解除通知的时间即2021年6月23日解除。[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起诉合伙企业偿还借款,并诉请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与债权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一审: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民初1632号(2020年5月27日);二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7621号(2020年9月28日);再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再70号(2022年6月23日)[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要旨】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人民法院依法不中止对对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仅以已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请求停止执行,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执异276号执行裁定(2022年10月8日);执行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执复13号执行裁定(2023年2月14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48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6日)[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要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如何把握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结果。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关联索引】一审: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85号刑事判决(2016年2月23日);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刑终377号刑事裁定(2016年7月15日);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再28号刑事裁定(2019年9月17日);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再2号刑事判决(2023年9月6日)[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主张解除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作出综合判断。成立在抵押权之前,并已占有使用的租赁权可以排除移交租赁物的强制执行。 【关联索引】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6民初79号民事判决(2023年3月9日);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云民终字600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13日)[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要旨】在涉众型涉农案件不动产腾退执行中,被执行人将案涉土地违约转租给次承租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府院联动和面对面释法明理,促使申请执行人与次承租人达成和解,避免强制腾退引发后续系列诉讼,促成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关联索引】一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6民初12804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19日);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16执524号执行裁定(2023年7月5日)[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要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认定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可以超过二十年,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即使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亦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出租年限,租赁年限不应超过二十年。 【关联索引】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7058号民事判决(2021年5月20日);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1288号民事判决(2021年11月25日);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再104号民事判决(2023年6月25日)[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要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作为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 【关联索引】一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40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2021年11月22日);二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22)兵04民终47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18日);再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4民再2号民事判决(2023年3月31日)[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要旨】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当事人仅以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阻却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其他审理程序: 江西省 会昌县人民法院 (2023)赣0733执异3号 执行裁定(2023年1月10日)[阅读全文]
摘要: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一方面,向发包人交付质量符合约定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基本合同义务,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虽然合格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通常会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就工程修复、支付修复费用提出反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条件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阅读全文]
摘要: 解读:(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了工程款应付款时间(约定付款时间和视为应付款时间);(2)工程款应付款时间届至后,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支付工程价款系行使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实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受到妨害。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应由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发包人就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受到妨害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此,承包人在工程价款应付款时间届至后向发包人索赔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而非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 【问题】承包人中途退场主张工程价款而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还是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承包人中途退场,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而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发包人应就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1)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806条规定,施工合同解除或承包人中途退场情形下,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修复不合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价款。(2)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抗辩支付工程价款系行使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实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受到妨害,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应由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发包人应就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受到妨害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此,承包人中途退场并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发包人应就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阅读全文]
摘要: 解读:(1)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无工程质量违约责任请求权——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发包人无权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质量返工费用;(2)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发包人有权以实际施工人转承包工程、违法分承包工程、借用资质施工侵犯其权益为由主张实际施工人赔偿返工费用损失。[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要旨】基于合同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仅对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关联索引】一审:广东省 海丰县人民法院(2022)粤1521民初1976号民事裁定(2022年8月18日);二审: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5民终1402号民事裁定(2022年12月14日)[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要旨】实践中,为抑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滥用异议权拖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不得重复异议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的规定相契合。追求效率原则是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在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认定是否构成重复异议时,应结合案件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和依据等情况综合分析。如果两次异议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就不能简单地因其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异议,并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驳回。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甘执异10号执行裁定(2022年8月9日);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复99号执行裁定(2022年12月12日)[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要旨】双方在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故出租方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情形,后承租方改良租赁物未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方也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承租方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应认定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 【关联索引】一审: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11660号民事判决(2022年5月24日);二审: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20民终6140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7日)[阅读全文]
摘要: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案外人在法院查封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其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执异286号执行裁定(2021年12月15日);执行复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复47号执行裁定(2022年8月5日)[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