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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04-19   浏览次数:21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文章摘要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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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为方式 回目录

    一、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三、非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

    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行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3.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4.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5.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6.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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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受贿罪

    B.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方式:

    A.索取他人财物[主动性、复合性(索要+收取)];

    B.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C.非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③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A.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B.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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