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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更新时间:2015-11-14   浏览次数:14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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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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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 回目录

    1.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5.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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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①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②往来财物的价值;

    ③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④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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