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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2-17   浏览次数:7405 次 标签: 保证金质押 账户质押 金钱质权

文章摘要:

——福州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二:保证金质权设立的判断标准
【案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保证金”系金钱质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以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提供质押,必须同时满足要式合同、特定化和转移占有三个法定要件,方能有效设立质权,并非冠以“保证金”之名而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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