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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2-09   浏览次数:6195 次 标签: 抵押登记 抵押预告登记 抵押权设立 福州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五:抵押预登记的效力认定

文章摘要:

【案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预告登记制度旨在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预登记权利人据此享有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时对讼争抵押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排他性地对抗他人针对抵押房屋的处分,但并非已对该房屋享有现实的抵押权。抵押权只有在正式办理抵押登记后,才依法设立。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