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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罪如何数罪并罚?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24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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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贿又牵连其他犯罪的,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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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数罪并罚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二款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399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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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受贿又牵连其他犯罪的,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数罪并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和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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