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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如何量刑处罚?

更新时间:2016-05-02   浏览次数:13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文章摘要2: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处罚:

目录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回目录

    一、数额较大:

    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较重情节:

    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回目录

   一、数额巨大:

   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其他严重情节:

    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回目录

    一、数额特别巨大:

    1.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法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死刑适用 回目录

  1..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2.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A.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B.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提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从重处罚 回目录

    索贿的从重处罚。

罚金刑适用 回目录

    1.贪污罪、受贿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2.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A.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②犯受贿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A.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有第二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

    A.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

    B.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旧刑法受贿罪量刑规定【作废】 回目录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1.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1.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1.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

    1.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张德元受贿案——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要旨】对于受贿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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