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废止】
第五十六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
第五十一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经典案例:
·王新生等放火案——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
①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一般有三,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案被告人是汽车站一辆客车承包人,并非该客车的投保人,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其主观上欲以放火毁物的手段骗取保险金的想法和做法,是其对保险合同的一种误解,其放火行为只构成放火罪而不能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
②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骗取保险金,但他们只实施了放火烧毁客车这一个行为,并非实施诈骗保险金的行为。放火烧毁客车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对于诈骗保险金而言,它是预备行为(为诈骗保险金制造条件),构成预备犯,而行为本身又构成放火罪。一个行为触犯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不属牵连犯。只有被告人在放火烧毁客车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前者是方法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真正属于牵连犯。
③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法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
④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犯保险诈骗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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