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否对律师事务所的保密档案进行证据保全? 更新时间:2018-12-31 浏览次数:3666 次 标签: 律师事务所保密档案 证据保全 侵犯商业秘密 侵害商业秘密 文章摘要: 【摘要】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由乙公司举证,如乙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则不能通过法院查封提取甲公司保存在律师事务所的保密档案,更不应当将甲公司的档案材料作为判断甲公司对乙公司侵权的依据。 【要旨】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侵犯商业秘密,不可以证据保全形式取得并作为判断侵权依据。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关于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中对物证能否采用封签进行封存的请示》的复函 下一篇: 以公证机构行使职责不当造成损失起诉的,不能以行政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