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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出资不实为由将已经转让股权的开办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

更新时间:2016-02-12   浏览次数:43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开办单位对其所开办的企业负有足额出资的义务。应当指出,只要没有补足出资,开办单位华丰公司足额出资的义务就不会因其股权转让而消灭。至于股权受让单位海达公司是否付款,产生的只能是华丰公司与海达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80条之规定,裁定华丰公司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华丰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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