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信用卡犯罪罪名一览表
文章摘要: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二款]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
6.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7.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信用卡犯罪罪名一览表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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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金融凭证罪[刑法第177条] 回目录
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以“伪造信用卡”的伪造金融凭证罪定罪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伪造信用卡是指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
② 伪造信用卡:
A.5-25张属于“情节严重”;
B.25张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③ 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A.在20-1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B.1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④伪造空白信用卡:
A.50-250张属于“情节严重”;
B.250张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⑤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 回目录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数量较大”:
A.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100张的;
B.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50张的。
②“数量巨大”:
A.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B.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C.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D.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E.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③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二款] 回目录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 回目录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 回目录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6.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回目录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提示】“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①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③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④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定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A.“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B.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C.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数额标准:
A.数额较大:5000-5万元;
B.数额巨大:5-50万元;
C.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②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
A.数额较大:1-10万元;
B.数额巨大:10-100万元;
C.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以上。
③应当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A.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B.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C.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D.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E.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F.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7.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回目录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情节严重”:
A.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B.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
C.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②情节特别严重:
A.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B.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
C.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金融凭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本条后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发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8日)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发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8日)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注:本项后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5日)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注:本新增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注:本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5日)改为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