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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集资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7-02-01   浏览次数:18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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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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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回目录

    一、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提示】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二、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1.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非法占有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条件和必要条件,也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②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传柱等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裁判要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非法融资的团伙犯罪中,可以综合以下案件事实进行判断:(1)公司是否存在投资经营项目或者项目是否开始实际运作、落实;(2)许诺的高额利润回报或分成来自于什么,是公司的实际盈利,还是客户投资款?分红方式、比例是否超出公司实际经营所得,是否可持续;(3)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被害人进行投资?例如,虚构、夸大公司或项目的规模等;(4)行为人对前述问题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一般来说,经营公司或项目的发起人、组织者或积极参与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知道或了解经营的实际状况,他们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实施骗取被害人投资款的行为,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其他参与人员,例如公司普通员工,往往不了解公司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只是按照前述人员的指示从事协助骗取投资款的行为,并领取固定工资,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云南荷尔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安均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非法集资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裁判要点】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对集资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则构成集资诈骗罪,无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认定行为人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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