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案处理中前案未认定为犯罪的,前案羁押日期也应折抵刑期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321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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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摘要】《刑法》 第47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刑期从羁押之日起算。来信中提到的案体虽然判决没有认定A县诈骗案,但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拘留措乡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该羁押时间应当从判处的刑期中折抵。因此,同意来信中后一种意见,即刑期应当从A县的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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