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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留置权、抵押权、动产质权并存时,实现权利的顺序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8-09   浏览次数:5704 次 标签: 抵押权 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顺序

文章摘要:

【摘要】留置权、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动产质权和抵押权;动产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质权。

文章摘要2:

【参考】69.【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和抵押权均完成公示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不再适用。

    问:当留置权、抵押权、动产质权并存时,实现权利的顺序是什么?

    答:对于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法理,留置权和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同是法定物权性权利,优先于约定性权利的动产质权和抵押权

    动产质权与抵押权并存时,根据《担保法》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优先于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质权。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抵押权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担保法解释》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