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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对象?

更新时间:2016-04-18   浏览次数:178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贪污罪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其他类型的贪污罪犯罪对象可以是非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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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刑法》第381条) 回目录

    1.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刑法》第381条第1款)。

   【提示】公共财物包括四类财物(《刑法》第91条):

    ①国有财物;

    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占51%以上的,才可以认定为集体企业);

    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

    ④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

    2.受托型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犯罪对象为国有财产(《刑法》第381条第2款)。

其他类型的贪污罪犯罪对象可以是非公共财产 回目录

    1.《刑法》第271条第2款、第183条第2款、第184条第2款“非国有单位财产”;

    2.《刑法》第393条“礼物”。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范围 回目录

    1.货币;

    2.物品;

    3.财产性利益:

    A.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

    B.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动产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②不动产可以成为侵占罪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且不以产权登记、在法律形式上所有权变动为贪污罪既遂标志;

    ③有形财产可以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

    ④无形财产:

    A.知识产权本身不能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

    B.“贪污”商业秘密只能按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C.知识产权的载体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

    ⑤相对违禁品可以成为贪污罪对象: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所有者的相对违禁品非法占为己有,可以成立贪污罪;

    B.但刑法有专门罪规定的应当按照专门规定罪名定罪处罚。

    ⑥绝对违禁品不能成为贪污罪对象: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绝对违禁品,不能成立贪污罪。

    ⑦非法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一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九十三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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