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如何适用缓刑?
更新时间:2016-05-02 浏览次数:14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贪污罪如何适用缓刑?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规定【废止】 回目录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三、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1.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2.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提示】该规定金额标准与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相冲突,应不再适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①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②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③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④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⑤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⑥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