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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更新时间:2017-02-01   浏览次数:2255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组织传销活动罪 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章摘要:

【目录】1.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体要件?3.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观要件?4.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要件?5.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观要件?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定罪处罚?

文章摘要2:

金牌辩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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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回目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提示】

    ①传销(Muliti-LevelMarketing)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本意是指直销企业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直销商,并由直销商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②传销的基本特征是指企业通过传销商(包括传销代理人)建立的销售网络直接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传销商及其销售网络的销售额决定对该传销商进行奖励的一种营销方式(多层次直销、多层次传销)。

二、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回目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

    1.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三、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观要件? 回目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行为。

    1.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

    2.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A.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传销组织骗取成员取得传销资格采用的引诱方式、必经程序);

    B.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传销组织结构特点);

    C.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计酬方式);

    D.骗取财物(传销活动最本质特征);

    E.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传销活动多重社会危害)。

   【提示】

    ①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3种传销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式非法传销):

    A.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B.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C.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包含“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两种方式的非法传销,不包括团队计酬式非法传销(属于行政取缔对象):

    A.所推销的商品、服务是虚假的(只是“名”,即使有商品在价值上也与加入者交纳的钱财不对应;“实”是骗取后加入者的入门费);

    B.行为方式是主要是发展下线、形成网络,表现为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C.计酬方式上主要计酬标准是人员数量,表现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四、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回目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仅限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1.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2.单位可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

   【提示】

    ①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加者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②传销组织的参与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罪适用范围不包括一般的诱骗、胁迫、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

五、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观要件? 回目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提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何定罪处罚? 回目录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

    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情节严重程序的限定。

    ②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③“团队计酬”式变相传销的组织、领导行为可以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法条竞合),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对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④“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本质上不是经营活动,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界定:

    A.对于仅实施诱骗、胁迫行为的,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具备的行为要件,仅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B.行为人吸收加入者的手段超出了引诱、胁迫的程度,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备的行为要素,应当数罪并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对于传销组织中的“应受刑罚处罚者”应做严格界定,只有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人员才应予以刑事处罚。

    ②“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组织者只应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企业的负责人,除此之外的人(如传销网络中层级较高的自然人或非自然人的公司、企业的负责人)一般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处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传销组织骗取成员取得传销资格采用的引诱方式/必经程序】,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传销组织结构特点】,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计酬方式】,骗取财物【传销活动最本质特征】,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传销活动多重社会危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张长新、李阿宁等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点】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公开预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并以销售额为依据确定销售人员奖金的经营行为,不具有传销所具有的交易上的隐蔽性、成员身份取得以购买产品为条件、成员间形成“上下线”关系等特点,不属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尽管这种行为违反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但是刑法没有将此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该种违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传销构成要件:①传销是“发展人员”;②传销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③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④传销组织的成员间关系为“上线”与“下线”;⑤传销组织的上线工作人员工资随下线的数量及销售额的增加而不断增加;⑥传销的销售方式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危甫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要旨】客观上以经营活动为幌子,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并具有等级性的组织机构,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裁判规则】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特征。

·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对传销活动的刑法评价应当实行单轨制,即仅以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评价,如果不符合该罪构成特征,就应当宣告无罪,而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曹顺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  

——线上高额返利形成传销模式的经营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传销活动不要求传销人员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只要求发展人员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取得发展下线的入门资格,并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报酬,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的行为,是一种虚拟经营活动。

参考资料

[1].  金牌辩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http://www.ishenglaw.net/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