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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如何定罪?

更新时间:2017-02-02   浏览次数:7907 次 标签: 村民组长 村民小组长 村委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

文章摘要:

村民小组长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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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回目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法释〔一九九九〕十二号),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村民小组长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赵玉生、张书安职务侵占案  

——村民小组长将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点】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的土地征用补偿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定性

【裁判要旨】在适用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时,应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注意把握“协助”的时间节点,避免扩大从事公务的认定范围。村干部只有在代表人民政府而不是所在村基层组织,就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时,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林连枝职务侵占案  

【要点提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履行集体管理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集体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钱银元贪污、职务侵占案——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问题】被告人作为村支书,以村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增收租地单位土地租金,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其侵吞所增收租地单位土地租金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收取的土地租金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