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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攀枝花市仁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攀枝花市使劲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1740 次 标签: 保证期间 主合同变更 主债务履行期限 物保与人保并存 动产抵押

文章摘要: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担保物的担保
【裁判要旨】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抵押动产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依约还款,贷款人应当及时行使担保物权,以避免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出现担保物毁损、灭失的情况,贷款人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其行为应视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担保人只对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规则】主合同履行期限擅自变更不影响保证人原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文章摘要2: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担保物的担保——王远康与攀枝花市仁和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攀枝花市使劲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来源:《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上)》2011】

【裁判要旨】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抵押动产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依约还款,贷款人应当及时行使担保物权,以避免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出现担保物毁损、灭失的情况,贷款人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其行为应视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担保人只对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规则】主合同履行期限擅自变更不影响保证人原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裁判文书链接】http://pan.baidu.com/s/1mi2FldY 密码:sz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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