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院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6-10   浏览次数:3819 次 标签: 【不再参照适用】 民事 知识产权 侵害 发明专利权 临时保护期 后续行为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