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鉴定报告超过载明的有效期,能否再作为证据使用? 更新时间:2016-06-19 浏览次数:4054 次 标签: 鉴定意见 评估报告 有效期 文章摘要: 【要旨】对于评估报告尤其是评估现值的报告来说,以估价时点为依据确定一个有效期限体现了评估报告本身的科学性。但从诉讼程序中证据采信的角度看,该有效期并无实质意义。只要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在案件所需要的时点,其评估结论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存在瑕疵的质检鉴定结论不应予以采信——天津水利公司、水电十三局与庆云县水利局水库工程质量纠纷申请再审案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