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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是否适用留置送达?

更新时间:2021-10-24   浏览次数:53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生效。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才在第84条规定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4年《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司法解释又规定了一类新的民事调解书,这类民事调解书在送达当事人之前就已经生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这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或者类似表述,此时该调解书已经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不难看出,这类新规定的调解书不经送达当事人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该调解书的,不影响该调解书的效力,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对此类的调解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而对于没有“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或者类似表述的调解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调解书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没有生效的调解书是不能适用留置送达的。因此,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书在送达之前可以分为已生效调解书和未生效调解书,对于已生效调解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而对于未生效调解书则不适用留置送达。

文章摘要2:

【规则】对于已生效调解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对于未生效调解书则不适用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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