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更新时间:2016-07-05 浏览次数:2526 次 标签: 刑事诉讼 强制医疗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文章摘要2: 目录 1关键词 2裁判要点 3相关法条 4基本案情 5裁判结果 6裁判理由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4号:刘××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