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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是否应重新立案

更新时间:2016-07-23   浏览次数:40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备注:新修改第256条]第2款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是对原已中止的执行程序的继续,不需要重新立案,也不需要另外制作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从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原中止执行裁定就失去了效力,以前所进行的一切执行活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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