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执行标的物不可分为由,在执行被执行人的房产时将属于案外人的土地使用权合并执行?
文章摘要:
【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8条虽然规定了“如果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但这里所指的不可分物是指该多项财产的所有权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情况。而对于不属于同一所有权主体的财产,只能在进行变价时,告知权属状况,由买受人决定是否承担权属瑕疵所带来的风险。买受人一旦买受,只能承受原权利人的权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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