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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债务本金及利息的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给付,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新时间:2016-08-02   浏览次数:51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此规定中的“债务”,指的是判决确认的义务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金钱数额的整体。本案是借款合同之债,包括本金和利息,即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2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6.2万元为计算基数。采取此计算方法,可以体现对怠于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惩罚性。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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