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105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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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5种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文章摘要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5种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回目录
一、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
二、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数量较大的[10-100张];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5-50张];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对象与定罪标准 回目录
犯罪对象 | 犯罪行为 | 定罪要件 | 备注 |
①伪造的信用卡 | 持有、运输[明知] | 行为犯 | 不明知不成立本罪 |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 | |||
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 | 持有、运输[明知] | 数量较大 [10-100张] | 数量不大不成立本罪 |
③他人的信用卡 | 非法持有 | 数量较大 [5-50张] | 合法持有不成立本罪; 数量不大不成立本罪。 |
④骗领的信用卡 |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行为犯 | 没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不成立本罪 |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 |
陈其象律师提示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行为表现 回目录
①持有、运输假卡(明知/行为犯);
②持有、运输假空白卡(明知+数量犯):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③非法持有他人卡(数量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数量较大”;
④骗领卡(行为犯);
⑤买卖、提供假卡或骗领卡(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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