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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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认定 回目录
一、行为人骗取金融机构以贷款名义提供的资金,但金融机构不具有贷款资格的,只能认定为诈骗罪而不能定贷款诈骗罪。
二、行为人不以贷款名义而是以投资等名义骗取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资金的,只能认定为诈骗罪而不能定贷款诈骗罪。
三、利用贷款合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以外其他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能定贷款诈骗罪。
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假名贷款等骗取本单位贷款的行为:
1.未利用职务之便的,应当定盗窃罪;
2.利用职务之便,出于意图非法占有目的,定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出于挪用目的,定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五、金融机构内外人员相互勾结:
1.以贷款形式骗取本人经手、管理的资金,按照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2.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按照贷款诈骗罪共同犯罪处理。
六、担保人与借款人事先通谋,提供虚假担保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
七、担保人与借款人事先没有通谋,担保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1.如果所造成损失完全由担保人承担,对借款人定诈骗罪;
2.如果所造成损失由金融机构与担保人共同承担,对借款人定贷款诈骗罪。
八、为诈骗贷款而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以“其他严重情节”定贷款诈骗罪。
九、单位与个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
1.单位是主犯,个人是从犯: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个人是主犯,单位是从犯: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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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仅凭欺诈订立贷款合同的行为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存在贷款诈骗罪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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