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据不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票据不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表现为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或者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捏造其他虚假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假票)诈骗;
1.伪造票据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包括非法印制的票据、非法填制的票据;
2.变造票据是指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票据:变造的票据在变造之前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内容。
【提示】
①伪造票据是非法的原始创设票据的行为;
②变造票据是没有合法变更票据内容权力的人非法更改票据内容的行为;
③私自偷盖印章的票据属于伪造的票据(冒用他人票据)。
二、使用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诈骗:
1.付款请求权已经实现的票据:是指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得到实现,票据所代表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上宣告消灭的票据;
2.过期的票据:是指因超过法定的票据失效期而致票据权利在法律上宣告消灭的票据;
3.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提示】票据法上自始无效的票据不属于作废票据,行为人使用自始无效票据进行诈骗构成诈骗罪(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三、冒用他人的票据诈骗;
1.冒用的本质特征在于身份的冒用和名义的冒用,且已实现票据“价值”为目的,从中谋取经济性利益。
2.冒用的票据只能是真实、有效的票据,不包括虚假、作废的票据。
【提示1】冒用票据的表现形式:
①冒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票据,或者拾得他人遗失票据加以使用;
②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得票据,或者明知是非法手段获得的票据而加以使用;
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使用票据或者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代理权而使用票据。
【提示2】冒用死人的支票:
①如果在签发时收款人未死亡,只是提示付款时受款人死亡,此时支票有效,按照一般冒用处理;
②如果在签发时收款人已经死亡,支票自始无效,应当按照使用作废的票据论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1.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
2.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是指支票出票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与其预留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印签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印签不符的支票(判断标准为银行是否拒付)。
【提示】
①刑法对签发与其预留签名式样不符的行为未作任何规定。
②行为人故意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密码不一致的支票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
③冒用他人名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支票罪和使用伪造的支票型的票据诈骗罪。
④使用空白支票诈骗行为,超越授权滥用支票填充权的,应当以侵占罪或者贪污罪论处;逾期使用填充权的,应当以“冒用他人票据”的票据诈骗罪论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票据诈骗罪“使用金融票据”,是指使用虚假的或者不能兑现的金融票据进行结算或者进行担保的行为;
②票据证明作用不属于“使用”金融票据行为。
③不论签发空头支票发生在骗钱财物之前或者之后,只要行为人签发空头支票与骗取财物之间有刑法上因果关系,就可以认定为票据诈骗罪;否则,签发空头支票与骗取财物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属于触犯其他相关罪名。
上一篇: 什么是支票?
下一篇: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