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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12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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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任何使用票据行为均成立票据诈骗罪,只有使用票据的支付功能和担保功能的行为才成立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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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认定 回目录

    一、利用伪造的票据骗取他人信任,再以其他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

    二、盗窃金融票据行为包含盗窃和冒用他人票据的票据诈骗,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适用关系:

    1.以伪造、变造的支票或者空头支票作为履行合同担保,诱使对方履行合同骗取财物,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以无效支票作为预付款,或者以提供票据作为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条件,诱使对方履行合同骗取财物,按照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择一重罪处罚;

    3.对方交付财物后,行为人以无效票据支付货款,如果具备合同诈骗故意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合同诈骗故意的,定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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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非任何使用票据行为均成立票据诈骗罪,只有使用票据的支付功能和担保功能的行为才成立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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