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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更新时间:2016-10-05   浏览次数:19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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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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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凭证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1.使用伪造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

    2.使用变造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

    3.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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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活动:

    A.使用目的是追求经济学利益,直接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B.要求将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投入金融流通领域,利用金融凭证的支付、汇兑、信用等特殊作用功能实施诈骗活动(否则应成立诈骗罪)。

    ②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定罪起点数额为5000元,比诈骗罪定罪起点数额2000元高。因诈骗数额不够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起点数额,但达到诈骗罪定罪起点数额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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